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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VPN的“资质真相”:B13只有“国内”,没有“国际”
  • 发布时间:2026-10-23 12:21:32
  • 文章来源:
  • 作者:泓晟咨询

这是VPN许可证领域最需要澄清的一个认知误区。跨境专线合规的文章直接点明:工信部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(2015年版)》中,纳入许可的有关VPN的是“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”,也即仅有“国内VPN”,目录中并无“国际VPN”。

号称“持B13做跨境VPN”是超范围经营

文章明确指出:“号称持有工信部‘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’即可从事跨境VPN服务的企业,纯属自欺欺人地在超范围经营,用户应加强甄别,并可向工信部和所在省通信管理局举报。” 中企百通的指南也在“常见问题”中注明:“VPN许可证仅限国内业务,跨境VPN需额外申请国际通信业务许可证。”

企业合法的跨境联网路径

根据工信部2017年32号文,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目前企业合法的跨境联网物理路径只有:向拥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运营商(电信、移动、联通)租用国际专线(IPLC/IEPL)。企业通过基础运营商租赁用于跨境两地办公的国际数据专线,属于内网性质专线,是合法的。

常见违规重灾区

文章列出了几类高风险行为:使用所谓“跨境组网”服务商提供的跨境SD-WAN或带跨境组网服务的SD-WAN盒子;使用“加速器”“跨境浏览器”软件提供的跨境VPN;将从运营商租赁仅供办公用的国际专线分包出租或接入互联网;购买海外云主机建立VPN节点进行出租出售出借。

对于SD-WAN服务商,合规方案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底层传输资源之上。企业在选择SD-WAN供应商时,应重点审查其增值电信业务资质(B13)及底层线路来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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